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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7周岁)盗窃乙一部“苹果”手机(价值5000元),被乙发现紧紧拉住。甲为摆脱乙,及时逃离现场,对乙当场使用暴力,猛击乙的头部,致乙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对甲定罪处罚。
甲(17周岁)多次伙同其他青少年在学校附近拦截上学的中学生,搜取共11人的零花钱、学习用品等钱物,总共价值五六百元。其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中国公民赵某从甲国贩卖毒品到乙国后回到中国。由于赵某的犯罪行为地不在中国境内,行为也没有危害中国的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所以,对赵某不能适用中国《刑法》。
张某(我国公务员)在M国探望留学的儿子期间,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是拘役,属于《刑法》第7条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无管辖权。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的,如对单位判处罚金,则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再判处罚金。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15周岁的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将他人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15周岁的张某因过失致他人死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