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点:
售者说明进货来源可免责
相关题目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必须使用市场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要求处理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统一销售凭证。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