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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银行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可出具所在国制发的( )。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 )”是指存款人的营业执照等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住所地。
属于申请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盖单位( );属于申请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加其个人签章。
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 )多久起办理付款业务。
( )当地分支行在核准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为存款人打印初始密码,由开户银行转交存款人。
存款人可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或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提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使用密码查询其已经开立的所有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信息。
( )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 )。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 )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