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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存 在争议的,施工企业可申请市建设管理委科技委办公室进行 论证技术复核。
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论证报告结论应明确为"可行"或"不可行"。
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 ,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专 项方案论证会议。
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 ,除设计方外 ,本工程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 方案论证。
根据《上海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管理办法 》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尚无相关技术 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企业应在市建设管 理委科技委办公室指导下开展论证活动。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对有内支撑基坑的开 挖,还应按照"先撑后挖、限时支撑、分层开挖、严禁超挖 " 的方法确定开挖顺序,应减小基坑无支撑暴露时间和空间。
对开挖深度7m以上的基坑工程,需要抽取地下承压水进行减 压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按需降水、 降水最小化"的 原则控制降水。
如果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有其他工程同期施工的情况,应当明确基坑开挖与建筑结构工程彼此施工顺序和进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基坑工程实行分包的,基坑工程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编制,但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时审核、签字,并加盖总包、分包单位公章。
根据《上海市基坑工程管理办法》 ,特别重要的基坑工程是 指:开挖深度超过7m (含7m) 的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虽不超 过7m,但基坑环境保护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或者发生质 量安全事故、严重险情需要修复的基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