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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若 干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 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30分钟内 报告。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定,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特别重大事 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在收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 调查报告后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 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因抢救人 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 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向应急管理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事故发生后,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可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不定期组织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