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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剩余工程造价低于总工程造价20% (含) ,或者剩余工期低于 6个月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投保相关保险情况, 自行确定是否 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不做强制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工程应当在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后,与保险机构就该项目签订建设工程安责险保险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费。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安责险的投保主体为项目总承包单位,保费由项目总承包单位及从业人员共同支付。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 因投 保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可以申请退保。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新建工程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节点之前投保建设工程安责险,并在施工许可承诺书载明相应的保单号及相应保费支付银行流水证明。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意见》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由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施工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保险。
责任保险以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凡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所负经济赔偿责任,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和自愿的基础上确立合同关系,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标的种类、金额和期限等。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富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险种。财产保险的标的是被保险的财产。
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