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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方式,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我国《民法典》 、 《行政处罚法》和《刑法》分别规定了民 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的的种类,保证 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性。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在建设单 位取得施工许可后,监督机构应制作监督告知书, 明确相对 固定的工程监督联系人,该人负责与受监工程的日常联系、 工程监督资料的日常保管和监督档案归档。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确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为所在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安全管理的责任人。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法》规定,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政府管理,其具有三个特征:权威性、强 制性、普遍约束性。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 、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 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施工铭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