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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应予退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中标人可以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但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只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21号)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