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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或投诉反映的内容需要重新评审的,由原评标委员会或者原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新评审,并可以重新确定投标人入围资格和评标基准价。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异议和投诉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一般应在招投标交易、监督平台上受理和处理。招标人在异议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重新评标的,应书面报告招投标监管机构。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异议和投诉应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必须在招投标交易、监督平台上受理和处理。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发包人自主决定采用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需要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