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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可以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公示2个月。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只能由招标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同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 2 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评标过程中,除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情形外,评标委员会认为因招标文件缺陷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招标代理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不同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应当一致,否则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可在初步评审结束后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确定评标入围的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