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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公告(包括资格预审公告,下同)、开标情况、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等应当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发布。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不良行为且在公示期的,不得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出现单位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6分的,公示1个月。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委派1名具备中级及以上工程类相关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的代表参与评标或者资格审查。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所代理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但可以担任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招标代理机构单位日常行为考评一年内累计扣分达到8分的,公示2个月。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暂估价招标可以由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也可以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暂估价招标的招标主体只能由招标人或者承包人组织招标,同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依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文),在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上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的名单和原因,公示期不少于 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