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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对于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被害人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介绍信,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通知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张某年轻力壮,却突然死在家中,死因不明,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进行尸体解剖,因死者的唯一家属其妻子有作案嫌疑,民警没有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甲省乙市公安机关对一起故意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执行逮捕后2个月,因案情复杂,不能侦查终结,可以经甲省公安厅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1个月。
某县公安局刑警小张、小李在侦查工作中,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孙某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小张、小李在报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批准后,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和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