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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
958.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95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95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95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 )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954.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 )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953.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 )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95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 )。
951.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代理”字样。
950.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采取谈话、询问、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诚信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