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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 )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976.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 )等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975.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经营( )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97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不得( )许可证。
973.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 )组织培训。
972.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
971.《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有( )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聘任或者委托。
970.( )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招录工作的管理,制定规范统一的招录政策、标准和流程。
969.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的相关要求。
96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出现( )情形之一,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