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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 )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工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46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46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466.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 )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465.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 )字样。
464.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 )
463.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应当及时在( )中登记相关信息。
462.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 )。
461.除( )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460.经营区域为注册登记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