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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
47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47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 )内和结案之日起( )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47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内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47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至多兼任( )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469.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 )内,书面报告保险监督管理机工资,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46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467.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内,通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466.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 )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465.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 )字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