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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486.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 )罚款。
485.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 )罚款。
48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48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48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48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罚款。
480.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79.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相关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78.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 )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