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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490.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违反《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8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罚款。
488.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487.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486.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并处( )罚款。
485.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 )罚款。
484.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指定保险代理业务责任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48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
48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