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7.材料一:2004年11月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两名幼童食物中毒,一死一伤,同村村民吴春红被认定为凶手。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商丘中院第四次开庭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从此,吴春红和家人走上了多方申诉的漫漫长路。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吴春红案,2020年2月24日,河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2020年4月1日是吴春红永生难忘的日子,这一天他被宣告无罪释放,从开始被羁押服刑到重获自由之身,已经过去了整整5612天。沉冤昭雪,无罪归来,尽管无妄的牢狱之灾已经结束,但失去自由的五千多个日夜、身心所遭受的痛苦煎熬,成了吴春红难以愈合的创伤。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2020年8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并向吴春红赔礼道歉。吴春红认为赔偿金额偏低,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复议书。在冤错案件中,受害人最大的伤害来自精神损害。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些”特例”的出现会为前路标注下鲜明的路标。202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将原来的6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提高至120万元。材料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多年来,这句著名法谚不断提醒世人并警醒司法机关,枉法裁判造成的恶劣影响难以估量,同时折射出一条定理,纠正冤假错案的态度和力度是衡量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尺。——摘自人民法院报《纠正冤错:”疑罪从无”从纸面到实践》(2019年9月13日)结合材料回答问题:(1)如何理解”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中的深刻道理?(2)为什么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答案:7.(1)①”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强调的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②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司法通过对法律的适用,对合法行为予以确认、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犯罪行为予以惩治,对社会行为起着规范指引和导向作用。如果司法是公正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正确的、正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产生引领、推动作用。反之,如果司法行为是不公的,规范指引和导向就是错误的、负向的,就会对社会公正造成严重破坏。③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让公平正义前所未有地深入人心、落地有声,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让一起起冤错案件相继依法得到纠正。(2)①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目标,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是人民群众感知法治建设的一把尺子,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要点,结合材料并联系实际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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