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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从事( )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11.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燃气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将相关( )等档案资料报送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
10.《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9.《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采购选用的( ),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8.《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 )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7.《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 )。
6.《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5.《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 )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支持、推广( )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