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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不需要进行验收。
3.2.53侧方停车项目完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评判为不合格。
3.2.52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3.2.51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提供驾驶理论考试专用考试机位,设置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优先安排考试。
3.2.50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组织责任倒查。
3.2.49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3.2.4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考试员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中级和初级考试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核发。
3.2.47交通警察有为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直接签注合格考试成绩的,应当取消考试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终身不得参与驾驶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46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时,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行人,非机动车的,评判为不合格。
3.2.45考试员考试后可以不当场公布考试成绩,但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讲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