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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12123”语音服务热线、业务窗口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3.2.57考试过程中,应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考生监督,但无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3.2.56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管理考场、考试设施、考试系统和考试车,不得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管理。
3.2.55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使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的,应当采取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评判,不能进行人工随车评判。
3.2.54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场地,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全部科目考场,不需要进行验收。
3.2.53侧方停车项目完成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评判为不合格。
3.2.52 对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
3.2.51 车辆管理所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提供方便,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提供驾驶理论考试专用考试机位,设置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优先安排考试。
3.2.50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需要组织责任倒查。
3.2.49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