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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初级考试员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可以承担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全部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
3.2.6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无偿使用社会考场。
3.2.64 驾驶培训机构人员不得担任社会辅助考试人员。
3.2.63为提高考试效率,考试结束后可不断开考试场地计算机管理系统与车辆管理所的专用网络联接。
3.2.62报考摩托车准驾车型的,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可以连续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可以合并进行。
3.2.61车辆管理所受理恢复驾驶资格业务后,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安排科目一考试。申请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后二年内完成考试,逾期未完成考试的,终止恢复驾驶资格。
3.2.60 考试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和音视频监控系统。
3.2.59用于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考试的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音视频监控系统和卫星定位系统;用于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安装副制动装置和辅助后视镜。
3.2.58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12123”语音服务热线、业务窗口等多种方式,供申请人预约考试。
3.2.57考试过程中,应在考场入口处设置"正在考试"的公告标识,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考生监督,但无需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