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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2.2.3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2.33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
2.2.32原机动车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应当提交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或《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
2.2.31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
2.2.30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身体条件是否适合驾驶机动车有疑义的,向省级医疗机构核查。
2.2.29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内地居民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有疑义的,可以通过政府外事部门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地区)的驻华使领馆或办事机构联系进行核查。
2.2.28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过程中,对身份证明有疑义的,通过向发证机关查询、与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比对、使用身份证明阅读器等方法核查。
2.2.27车辆管理所办理道路运输企业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备案业务时,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以及不具有记满12分、逾期未审验、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2.2.26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在驾驶证有效期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