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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对应的准驾车型。
3.2.13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时,受理岗对符合规定受理申请的,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收存相关资料。
3.2.1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必须完成核查后再予以受理。
3.2.1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故意损毁或者伪造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3.2.10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计算机管理系统中的"住址",按照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记载的地址录入。
3.2.9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3.2.8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一律保留两年后销毁。
3.2.7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
3.2.6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3.2.5保险机构因办案需要查阅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