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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七日内通过挂号邮件或者邮政快递方式邮寄《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申请注销驾驶证。
3.2.20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3.2.19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业务时,属于被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注销日期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签注的生效日期录入。
3.2.18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一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3.2.17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业务,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按照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初次领证日期签注。
3.2.16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身份证明号码、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
3.2.1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审验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
3.2.14对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不得申请对应的准驾车型。
3.2.13办理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时,受理岗对符合规定受理申请的,录入相关信息,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出具延期换证、延期审验、延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告知申请人延期期间不得驾驶机动车,收存相关资料。
3.2.12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必须完成核查后再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