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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 汽车类驾驶证是指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汽车、轻型牵引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摩托车类驾驶证是指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驾驶证。
4.2.9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制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
4.2.8持A1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准予驾驶A2准驾车型。
4.2.7记载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情况的登记簿和销毁记录保留两年后销毁。
4.2.6销毁机动车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
4.2.5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可以驾驶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4.2.4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
4.2.3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省统一。
4.2.2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4.2.1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受理申请后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