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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9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和延期办理业务,但申请注销业务的除外。
4.2.38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2.3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办理、便捷办理的原则,推进在驾驶人考场、政务服务大厅等地设置服务站点,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并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公示辖区内的业务办理网点、地址、联系电话、办公时间和业务范围。
4.2.36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整改发现的问题。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监管系统每周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4.2.35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4.2.34持A3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可以驾驶公共汽车。
4.2.33实习标志、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式样,应当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公布。
4.2.32车辆管理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机动车驾驶证档案中的个人信息。
4.2.31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4.2.30机动车驾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和学习驾驶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并监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