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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承包方.承租方应当服从当地应急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依法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出租方。
23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公开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联系方式,受理从业人员报告的安全生产问题,对报告事故隐患的从业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238.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者需要设置长期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应当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测.检验,保障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
23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快应用有利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时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年限的设施设备,淘汰国家规定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3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客运.重载货运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现生产过程智能化控制和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235.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
234.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应共 用一套除尘系统。
233.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包括前款规定内容的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3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计入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23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还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