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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同时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49.为了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申请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8.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
247.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46.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可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4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44.非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43.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4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组织培训,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生产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培训的,应当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保证培训质量。
241.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应当制定专项管控方案,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