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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8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8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85.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
284.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83.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
282.企业应当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标明重大安全风险名称.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应急措施.报告方式.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281.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资料应当立卷,内容包括安全风险名称.等级.所处位置.管控措施和变更情况等。
280.企业应当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生产基本信息.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等内容。没有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不用登录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进行确认。
27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但不包括临时聘用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