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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9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89.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8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28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8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285.安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和低安全风险四个级别。
284.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更新。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应当列明安全风险名称.所处位置(场所.部位.环节).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主要管控措施.管控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283.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职责和管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