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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各级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24.《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23.《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21.《无锡市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两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18.《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31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31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政府或有关政府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恢复生产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