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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本单位领导。
505.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营销服务场所火灾隐患,各级营销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
504.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与使用中,安全出口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如需上锁,应使用内开式推插锁,严禁将灭火器材箱、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503.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消防设施、器材应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502.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换电站、计量库房、实验室、营业厅等处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01.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做好防护措施后可以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500.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营销服务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救火的能力。
499.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在户外变电站、配电站和高压室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应放倒,由两人搬运,并与带电部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98.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应对安全带定期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减少其使用频率即可。
497.根据《营销现场作业安全工作规程(试行)》,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如隔离开关(刀闸)支持绝缘子、母线支柱绝缘子、避雷器支柱绝缘子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