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194、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执行。()
193、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等有关规定使用。()
192、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191、党委(党组)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求党委(党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
190、申诉期间,停止组织处理决定的执行。( )
189、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188、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187、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186、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的管理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185、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可以评选先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