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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企业(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相关三级单位参考本办法并结合企业(项目)所在地法律法规制定。
1.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是指企业中的领导团队、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分厂或项目单位)及所有岗位等,围绕企业在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和生产运行全过程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职要求与考核到位标准的集成,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到位标准、考核标准等三个部分。
2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非责任性事故),在考核与评比年度内,应取消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及其责任人参与先进个人、组织、集体和董事会等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
24.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三级以下单位事故责任人的惩处,同等责任情况下,可以低于三级单位相关责任人的惩处标准。
23.各单位应建立包括职业健康在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认定办法,明确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标准,对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生产等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22.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二、三级单位党委书记的经济惩处,执行同奖同罚原则,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等同惩处。
21.生产、工程建设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实行从严从快惩处。能够明确责任性质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现场应急救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第二十七条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从快惩处。
20.因未保证安全生产资金、人力投入或安全生产技术问题未及时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降级至撤职处分。
19.对重大隐患、未遂事件不治理整改或治理整改不彻底导致事故的,对三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
18.经函示或约谈后,仍不落实有关要求的,视情况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至撤职的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