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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在教育培训、组织考试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产生一定影响的,由上级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经济惩处。
22.三级单位每年对部门(分场、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教育和培训。
21.集团公司每年对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抽考,确保三年覆盖所有二级单位。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教育培训。
20.发电企业离开运行岗位不满6个月的值班人员可直接返岗工作。
19.三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本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并通知有关单位。
18.应当建立和完善师傅带徒弟制度,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须在经验丰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期至少满3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17.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16.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15.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等;。
14.在岗其他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