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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商及主要人员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措施及文明生产等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项。在评标办法中合理确定技术评分中的安全分占比或者将安全评分单列,将设备产品质量信得过排名和“红名单”承包商投标情况纳入正向评分机制。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或含有危大工程的发包项目,发包方应编制招标文件安全专篇。
5.发包方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标有关规定选择资质和能力满足相关要求的承包商。
4.发包方宜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检查标准等文件,以便于对照落实。。
3.对承包商实施“等同管理”,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纳入发包方安健环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
2.各级发包方应构建“准入、选择、使用、评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支持体系按其职责开展承包商安全管理。建立与承包商的“合作共赢”的和谐伙伴关系。
1.“四个1”罚则即违章连带处罚原则,是指以承包商作业人员一次违章为“1”个处罚单位,对违章人员、所在专业队(班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其他相关管理单位进行的连带性处罚机制
2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24.发电企业三级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3.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在教育培训、组织考试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产生一定影响的,由上级单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经济惩处。
22.三级单位每年对部门(分场、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的考试。不合格的应重新参加教育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