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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两个及以上分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存在“时空交叉”时,由发包方组织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10.发包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应签订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发包方备案。
9.关于承包商的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安全业绩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承包商,优先考虑“红名单”范围内长期合作的承包商。
8.发包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商可以不将分包商的资质报发包方审核。
7.招标文件安全专篇及评标办法中的安全、技术部分应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提交招标采购部门。
6.发包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承包商及主要人员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安全措施及文明生产等安全管理要求,设置安全生产“一票否决”项。在评标办法中合理确定技术评分中的安全分占比或者将安全评分单列,将设备产品质量信得过排名和“红名单”承包商投标情况纳入正向评分机制。对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或含有危大工程的发包项目,发包方应编制招标文件安全专篇。
5.发包方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招标有关规定选择资质和能力满足相关要求的承包商。
4.发包方宜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编制相应的承包商安全管理手册、检查标准等文件,以便于对照落实。。
3.对承包商实施“等同管理”,做到三个“统一”,即:统一纳入发包方安健环管理体系,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实施监督检查与考核。
2.各级发包方应构建“准入、选择、使用、评价”全过程管理机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监督体系、支持体系按其职责开展承包商安全管理。建立与承包商的“合作共赢”的和谐伙伴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