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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层单位是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执行属地政府部门和上级 公司工作部署,制定本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4.超过一定金额的(金额1亿元以上)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由三级单位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实施。
3.较大隐患由三级单位分管领导组织治理,二级单位督导关注。
2.一般隐患由三级单位部门(车间)、场站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或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
1.隐患管理台账包括排查对象或范围、时间、人员、隐患状况、整改措施等内容。三级单位统一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其所属部门(车间)、场站(班组)可不在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25.对于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商,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但不能直接要求停工整改,如需停工整改应经发包方审核同意。
24.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编制发包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发包项目监理工作。。
23.总承包商或分包商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依法依规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2.劳务作业分包商可以独立开展高处作业。
21.对于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劳务作业分包商应在工程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管理下进行施工作业,其施工负责人(队长或班组长)、技术员、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由工程发包方担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