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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以上设施时未设明显标志并及时恢复属于作业性严重违章。
10.电气防误闭锁装置不齐全或不具备“五防”功能属于装置性严重违章。
9.生产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消防器材配备不全、失效或到期未检验属于装置性一般违章。
8.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未取得合格证即投入使用或合格证过期仍然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未持证上岗作业的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未遂事件。
7.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的,未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可直接认定为严重未遂事件。
6.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和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属于作业性严重违章。
5.一般违章:指情节较轻、安全风险较低,可能发生职业健康损害、人身轻伤及以下伤害、机组非计划停运、设备事件的违章行为。
4.反装置性违章应实行全过程管理,在设计、供货、施工(检修)、验收等各阶段严格把关,对技术规程、安全规程、反事故措施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杜绝新装置性违章的出现。。
3.未遂事件以主动上报为主,各单位应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发现、主动报告生产现场发生的各类未遂事件,总结经验教训,及时遏制事故苗头倾向。
2.未遂是指由于作业性、装置性、管理性违章等不安全因素引发,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生产作业中断或财产、环境损失,但由于自我防护、安全装置或提前采取有效措施未导致上述后果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