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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拒绝。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处理责任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明确,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