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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 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2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9人组成
矿山救护队大、中队指挥员应当由熟悉矿山救援业务,具有相应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和矿山救援工作3年以上,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60 岁, 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5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5岁,其中40岁以下队员应当保持在2 / 3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0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必须通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和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队员。
矿山救护队出动执行救援任务时,必须穿戴矿山救援防护服装,佩戴并按规定使用氧气呼吸器,携带相关装备、仪器和用品。
矿山救护队必须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救援车辆和设施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持战备和完好状态。技术装备不得露天存放,救援车辆必须专车专用。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