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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无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没有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