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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普通公路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150米;(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位置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规范统一、布局合理”的原则,土地权属应当明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并不得妨碍行车安全。(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作出路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二十三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其他路政许可事项。(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一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企业应征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故意损坏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或补偿。(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的当事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当向公路管养单位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用。(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 )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城市快速路纳入国道、省道管理的,不可参照执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出自《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一章第四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