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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习飞行,或从事实习飞行带飞的教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安保资料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航空安全员装备管理工作记录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或基地,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航空安保机构,配备人员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48.航空安全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将前款要求的培训记录保存至少()个日历月。
4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并为机组成员建立和保存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保存至少()个日历月。
46.国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企业所在地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45.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