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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证件3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426.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证件3个月,并给予();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425.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证件()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424.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交验()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证件3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423.空勤登机证持证人员违反规定,在非执行飞行任务时持证进入()的,或将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或未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交验《飞行任务书》进入机场控制区的,制作单位应当暂时收回其证件3个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其证件;使用注销、过期或他人证件的,一经通报,批准、制作单位6个月内不得受理其办证申请。
422.空勤登机证证件申办人员违反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的,申办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其所持证件,上交制作单位,自其再次申办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为其申办证件,并对其给予()。
421.空勤登机证证件申办人员违反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的,申办单位应当立即收回其所持证件,上交制作单位,自其再次申办之日起()个月内暂停为其申办证件,并对其给予通报批评。
420.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各航空公司保卫部门通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由()负责。
419.空勤登机证批准、制作单位应当建立证件注销、通报制度,及时注销遗失和停飞、退休、离职、调动工作后未收回的证件,并向全国各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护卫部门和()通报,受委托公共航空运输公司的证件通报工作由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管理局公安局负责。
418.申办单位应当将证件的收回纳入持证人员停飞、退休、离职、调动手续办理流程,对不按规定交回证件的采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