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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行李分拣、存放、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持证进入,在装机前应当核对行李标签及数量,防止非本航班承运的行李装上航空器。( )
108.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柜台以外地点托运的行李,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必须从托运地点开始实施安保控制直至装上航空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未经过安全检查的,应当在机场采取相应的安检措施。( )
10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只接收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 )
10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
10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
10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
103.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
10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及收到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的人员应当对安保指令或信息通告中所含限制性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民航局口头同意,不得把安保指令、信息通告中所含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
10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没有能力执行民航局发布的安保指令中的措施的,应当在安保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替代措施。( )
100.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威胁的,在航班降落后,机长有权发布信息通告,并公布采取的应对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