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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遣返非法入境人员的运输申请进行安保测试,决定是否运输或是否在运输中采取额外的航空安保措施。( )
11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已经办理乘机手续而未登机旅客的行李,不得装入或者留在航空器上。旅客在航空器飞行中途中止旅行时,可以将其行李运至最终目的地。( )
110.无人认领行李的存放场所可以不采取安保控制措施,因为行李很快就会被运走、认领或者处理完毕。( )
10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行李分拣、存放、装卸区仅允许授权人员持证进入,在装机前应当核对行李标签及数量,防止非本航班承运的行李装上航空器。( )
108.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柜台以外地点托运的行李,已经过安全检查的,必须从托运地点开始实施安保控制直至装上航空器,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接触;未经过安全检查的,应当在机场采取相应的安检措施。( )
107.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只接收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代理人或授权代表接收的托运行李。( )
106.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
10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核对加入机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工作证件和乘机证明文件,确保人证相符。( )
10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
103.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