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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通航我国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我国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制定本企业飞往中国境内航线航班的航空安保方案,并将方案及其中文版本报通航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备案。( )
122.地处机场控制区外的航空配餐企业应当采取航空安保措施,确保配餐供应品在制作、存储、运往机场途中受到保护。( )
121.所有乘坐国际、地区航线班机在境内机场过站和转机的人员及其行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
120.乘坐国际、地区航线班机在境内机场过站和转机的人员及其行李,应当进行安全检查。但与中国签订互认航空安保标准条款的除外。( )
119.外方警卫人员在没有中方人员陪同乘坐境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的,可以遵守其本国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
118.在接到警卫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登机前告知警卫人员必须随时保管好其武器,最好将武器放在行李箱内,并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
117.在接到警卫人员乘坐航空器的通知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登机前告知警卫人员必须随时保管好其武器,不得将武器放在行李箱内,并遵守携带武器乘机的相关规定。( )
116.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一)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二)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
115.除非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武器乘机:(一)经国家警卫部门确定的警卫对象的警卫人员;(二)持有工作证、持枪证、持枪证明信。( )
114.运送遣返人员,应当在运输48小时前通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
